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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黄金19条”

来源:张掖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时间:2020/3/16 浏览次数:27556

一、对新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实行“五免一补”政策


(1)免规费。对入驻市内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等创业创新孵化基地的孵化期和初创型小微企业,发放5000-10000元的创业券,用于支付企业证照代办、财务代理、技术研发、仪器设备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创业支出费用。


(2)免房租。对新注册的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创新孵化基地享受租金“三免两减半”,即:前三年免收租金,第四年、第五年减半收取。


(3)免税。对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型小微企业,超出国家免税政策范围的,前三年按其当年上缴税收额度给予同等数额奖励。


(4)免息。未就业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和初创期小微企业可获得10万元以下的贴息贷款,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50%,第三年贴息30%。


(5)免担保费。小微企业可优先获得市级天使投资基金投入,或通过市级政策性担保、信用担保体系获得贷款,并根据企业性质减免担保保证金、手续费和担保费。


(6)补贴培训费。对新注册成立的生产型小微企业当年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培训补助。


二、对成立1年以上,吸纳就业20人以上,且已有纳税记录的成长型小微企业,实行“五奖两补”政策


(1)创新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转化资金补助;对当年企业获得国家正式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和2000元的奖励;对参加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和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先锋给予奖励。


(2)入规奖励。工业小微企业进入全市规模以上企业行列,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其它各类小微企业纳入“限上”(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融资奖励。鼓励和培育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融资,实现上市或成功融资的按照市级直接融资奖励办法落实奖励资金。


(4)质量奖励。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认证及甘肃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成功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申报企业5万元;获得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创汇奖励。对出口创汇小微企业,当年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6)改造升级补助:小微企业为扩大生产购置厂房或机器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经过改造扩建晋升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的机构或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


(7)贷款利息补助。成长型小微企业可通过政府性担保、“助保贷”等获得低成本银行贷款,并根据其小微企业信用等级,按照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30%-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


三、对“两创示范基地”,实行“两补四奖”政策


(1)改造费用补贴。对纳入我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的创业创新基地和经市级认定达到标准的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根据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及税收、就业贡献情况,参照空间建设投资额同等银行贷款的利息给予2年补贴。


(2)租金补贴。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园)和特色产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面积(即入园企业租用面积)对运营机构给予每年每平方米12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3年。运营机构应向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房租优惠。


(3)业绩奖励。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每孵化毕业1个项目并在我市新注册1个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


(4)晋级奖励。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孵化基地或创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5)融资奖励。鼓励创业创新基地运营机构帮助创业项目引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按实际到位股权投入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6)服务平台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引进国内、省内知名设计、研发、咨询、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1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李清贤 王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