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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园厂房租金补贴实施细则

来源:张掖市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时间:2020/3/18 浏览次数:27074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园厂房租金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张掖绿洲现代农业试验示范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园厂房租金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园厂房

租金补贴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充分利用开发区老企业的闲置厂房,扩大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园孵化面积,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创新空间,满足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发展需求,按照《张掖市小微企业两创示范基地建设扶持办法》,就小微企业孵化园入孵企业租赁房屋租金补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纳入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园提供厂房的企业为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创业园、天源工业园、泰鑫轻工产业园、智荣机械园、明阳纸业、新张掖国际商贸城及开发区辖区内市级以上(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等。

第二条 根据《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扶持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享受厂房租金补贴的初创型小微企业为2015101日至20171231日新注册成立并在上述创业创新基地范围内入孵的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2015101日以前注册成立的小微企业不享受厂房租金补贴。

第三条 通过路演进入中小企业孵化中心入孵的企业,应向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签订《入孵协议》,安排进入相应的企业厂房进行孵化。

未经路演进入前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入孵企业,申请享受厂房租金补贴,必须由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向经开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经开区审核同意后方可享受厂房租金补贴。

前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入孵企业租用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提供的露天场地进行生产性经营或堆放材料的,租用的场地面积不享受厂房租金补贴。

第四条  入孵企业享受厂房租金补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2015101日;入孵市级以上(含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创新基地的企业,享受厂房租金补贴的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创业创新基地认定批复时间。在以上确定房租厂房租金补贴时间的基础上,公司成立时间在前,入孵时间在后的,以签订入孵协议时间为享受厂房租金补贴起始时间;入孵时间在前,公司成立时间在后的,以公司成立时间为享受厂房租金补贴起始时间。

第五条 享受厂房租金补贴面积的确定:企业入孵基地整体租用房屋(厂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含设计研发)以上的,享受房租补贴的面积只能是生产性厂房的面积,行政办公和职工生活区域面积不在补贴范围内。企业整体租用房屋用于非生产性经营的,超过100平方米按100平方米计算,100平方米以下的,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 厂房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张掖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厂房租金标准由经开区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核定,核定月租金标准低于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按实际租金水平给予补贴;核定月租金标准高于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补贴。房屋租金标准原则上每一个年度核定一次。

第七条 厂房租金补贴采取后补贴方式,经经开区现场审核认定符合享受厂房租金补贴的入孵企业,在孵化基地入孵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后予以兑现落实相应运营期间内厂房租金补贴,以后正常经营每满6个月补贴一次厂房租金。

第八条 房租金原则上补贴给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单位,不直接补贴给入孵企业。基地运营单位(企业)在三年双创期内应向入驻企业提供相应的租金优惠,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厂房租金补贴标准,加重入孵企业负担或变现套取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

第九条 入孵企业享受房租金补贴,应向经开区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

(二)入孵协议;

(三)环评和行业许可证(行业规定需要许可的);

(四)补贴申请;

(五)入孵企业出具的享受租金优惠的证明或缴纳租金的收据。

第十条 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入孵企业提供的资料,对企业享受房租金补贴的时间、面积以及补贴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并出具审核意见。根据审核结果计算入孵企业房租金补贴金额,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公示期满后,对无争议的兑现房租金补贴,同时向区双创办报备。

第十一条 入孵企业在使用厂房期间产生的水、电、暖、气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入孵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 入孵企业补贴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已租厂房,租金由使用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单位在落实厂房租金补贴政策工作中如有变相套取厂房租金补贴专项资金的行为,区两创办将提请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经办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甘州区小微企业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

共印8份

2017经开区厂房租金补贴细则(1).doc